第一条 为推进博士研究生在读期间潜心学术研究,加强学术道德规范,产出高水平研究成果,整体提升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中发〔2020〕19 号)、《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教研〔2020〕9 号)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管理办法》(中南大研字〔2021〕10号)等文件精神及要求,结合财政税务学院学科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代表性成果是指博士研究生在读期间取得的与财政学、经济学直接相关,且博士研究生署名第一单位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成果。
博士研究生提交的代表性成果须达到以下第三条至第十条中任一条件:
代表性成果为论文的,至少在学校认定的B-类及以上期刊发表 1 篇学术论文,或在 CSSCI 来源期刊(不含扩展版)发表 2 篇学术论文。
在《人民日报》(理论版、评论版)、《光明日报》(理论版)发表学术文章,1500 字以上视为 1 个自然篇,按 B类期刊标准。如果论文被A类及以上期刊接收录用,且进入终审修改环节,虽然未公开见刊,亦可视为达到论文考核要求。
在《经济日报》(理论版)、《法治日报》(理论版)、《瞭望周刊》、《中国教育报》、《中国社会科学报》等发表学术文章,1500 字以上视为 1 个自然篇,1 篇可视为在 CSSCI 来源期刊发表 1 篇论文。论文如果被人大复印资料转载(不含论点摘要),也应视同C刊。
在SCI、SSCI 发表的外文期刊论文,按照经济学部外文期刊目录的标准确定等级。
第四条代表性成果为专著或合著的,博士研究生需公开出版10万字以上学术专著1部或本人承担15万字撰写任务的合著1部,专著或合著的学术水平由学院学术委员会审核确定,且在学校认定的高水平期刊及以上发表 1 篇学术论文。
第五条 代表性成果为课题的,博士研究生须以主持人身份获得并完成一项省部级纵向科研课题,且在学校认定的高水平期刊及以上发表 1 篇学术论文。
第六条 代表性成果为高水平学术会议的,博士研究生须参加 1 次重要国际学术会议并入选会议论文,且应是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且在学校认定的高水平期刊及以上发表 1 篇学术论文。
第七条 代表性成果为调研报告的,博士研究生的研究成果必须被省部级及以上政府主要负责人批复,且应是成果排名前3位的作者,原则上研究生的导师应是成果排名第一的作者,且在学校认定的高水平期刊及以上发表 1 篇学术论文。
第八条 代表性成果为教学案例的,博士研究生参与撰写的教学案例必须获得全国优秀教学案例,且应是排名前3位的作者,且在学校认定的高水平期刊及以上发表 1 篇学术论文。
第九条 代表性成果为国际联合培养的,博士研究生需完成国际联合培养 6 个月以上,且在学校认定的高水平期刊及以上发表 1 篇学术论文。
第十条 代表性成果为全球性国际组织实习的,博士研究生需赴全球性国际组织实习 3 个月以上,且在学校认定的高水平期刊及以上发表 1 篇学术论文。
第十一条 上述学术科研成果(含课题)均须是在学期间(入学注册日—申请学位论文答辩截止日)取得。须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学生本人为第一作者(若本院导师组成员(含副博导)为第一作者,学生为第二作者,视学生为第一作者)。在学校认定的外文期刊发表论文,标明了通讯作者的,视通讯作者为第一作者,其他依序认定。
第十二条 博士研究生应在申请毕业的当学期初和学位论文评审前向学院研究生办公室提交代表性学术成果的原件及复印件。如附承诺书,上半年申请答辩的博士研究生应在当学期的 6月10日前,下半年申请答辩的博士研究生应在当学期的 12月10日前,完成相应的代表性学术成果审核,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代表性学术成果审核工作。
第十三条研究生提交的代表性成果必须保证信息真实,且无任何学术道德问题。一旦查实成果相关信息弄虚作假,或存在学术道德问题,尚未参加学位论文答辩的终止答辩资格;已经参加答辩的,终止学位申请;已经获得学位的,撤销学位。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 2021级博士研究生开始试行,2020级及以前的博士研究生可以选择适用。其它未尽事宜,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解释。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政税务学院
2022年5月16日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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