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博士研究生(以下简称 “博士生”)培养过程,完善博士生培养制度,提高博士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分类发展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动博士研究生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培养管理办法》《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中期考核管理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中期考核是全体博士生培养过程的必经环节,旨在对博士生入学以来的思想品德和能力素养进行综合评估,对不适宜继续培养的博士生进行及时分流。
第三条 博士生的中期考核应在第五学期结束前完成,直博生的中期考核应在第七学期结束前完成,硕博连读生的中期考核应在第九学期结束前完成。其他培养模式博士生中期考核的时间安排另行规定。
如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参加中期考核,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签署意见,学院审核,报研究生院审批同意后方可延期。
第四条申请中期考核的基本条件为完成培养方案内规定课程学习、取得相应学分并通过学位论文开题报告。
第五条博士生中期考核的主要内容为按照全面发展的要求,对照检查博士生个人培养计划执行情况,全面考核博士生在思想政治素质、科研进展、实践环节等方面的表现。 具体内容如下:
(一)思想政治及道德品质表现:主要从政治素质、治学态度、道德修养、组织纪律等方面考核研究生品行是否达到博士生培养目标的要求;
(二)科研进展情况:主要结合研究课题或专业实践进展,以及文献综述、学术论文发表、研究报告撰写、未来研究设想、实践成果、科研活动、学术交流等情况进行考核,考查博士生是否按照开题报告的研究内容和执行计划开展工作,是否存在违反学术与职业道德情况,以及口头和书面表达能力、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能力的培养情况。其中学术交流为必备考核环节,博士生须至少参加1次学院认定的学术会议并汇报论文,或参加学院“博语论坛”等学术活动并进行1次汇报(不少于30分钟)。
(三)必修环节开展情况:主要考核个人培养计划中学术实践或专业实践等必修环节的执行情况。
第六条 博士生中期考核由学院负责组织实施,根据学科和专业特点成立中期考核小组,成员由3-5名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教授组成,以本学科导师组成员为主。参加考核的博士研究生导师,严格执行回避原则,不参与本人指导博士研究生所在小组的考核。
第七条考核形式、流程
学院博士中期考核实行笔试与面试相结合方式,博士培养方案内全部公共课学分修完且及格即视为笔试通过,笔试合格者方可申请面试,不合格者不得参加当期中期考核。考核流程依次为:
(一)笔试成绩合格的博士生在研究生综合服务系统提交面试申请及自我总结;
(二)申请初审通过后,学生下载打印《博士研究生中期考核表》,经导师、辅导员分别作出评价并签名后,由学生提交至学院博士研究生中期考核小组;
(三)学院博士研究生中期考核小组组织面试评议,对博士生逐个考核并评定中期考核结果,上报研究生院备案后公布。
《博士研究生中期考核表》放入学生学籍档案永久归档。
第八条博士生中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第九条满足中期考核申请基本条件且通过全部考核内容的博士生,中期考核结果为合格,可进入博士学位申请阶段。首次中期考核不合格者,学院原则上在一年内给予第二次考核机会。同一位博士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至多可申请两次中期考核。
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的博士生,将做分流处理:
(一)无故不参加中期考核且未履行延期申请手续者;
(二)首次考核申请延期,第二次考核不合格者;
(三)首次考核不合格,第二次考核仍不合格者;
(四)主动申请分流者。
第十一条对博士生分流的处理方式主要如下:
(一)已获得硕士学位的,经本人申请、学院同意,做退学处理。
(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经本人申请、学院同意,转为相同一级学科之下的同一专业(无相同专业的转入相近专业)的硕士生培养。
(三)未获得硕士学位且不愿意转为硕士生培养的,做退学处理。
第十二条博士生若对中期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在考核结果公布后3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博士生中期考核小组申请复议。对复议结果有异议的,可向研究生院提出书面申诉,由研究生院组织核实并报学校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裁定。
第十三条本方案由财政税务学院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四条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5年秋季学期及之后入学的博士生适用本方案。此前入学的博士生,中期考核按原办法执行。
财政税务学院
2026年4月21日


